IT男涉藏20公斤爆炸品材料案擬認罪 暫定5月答辯
警方當日在東頭邨偵破的爆炸品案行動中,檢獲一批懷疑製造計時炸彈的材料。 資料圖片
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葛婷)警方2022年5月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一名電腦技術員,搜獲20公斤疑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,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串謀導致爆炸等共5罪。案件原訂今年11月開審,今日(2日)再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,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表示被告擬認罪,現需時與控方商討同意案情,預計今年5月可進行認罪答辯。法官陳慶偉遂要求辯方於3月13日或之前把本案同意事實等文件呈交法庭,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候訊。
法官陳慶偉另提醒辯方,現階段認罪只可獲四分一刑期扣減,若控辯雙方在3月13日仍未能達成認罪協議或呈交有關文件,法庭將訂立審期,被告的認罪刑期扣減幅度亦將會按日子遞減。
被告張黎明,被控時32歲,報稱電腦技術員,他面對的首罪為香港國安法下的「串謀恐怖活動」罪,指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,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,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,組織、策劃、實施、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,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、爆炸或縱火、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、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。
第二項罪名為交替控罪、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,指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,包括首尾兩日,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,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。
其餘3項罪名亦均來自《刑事罪行條例》。第三項罪名為「企圖製造爆炸品」,指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(二)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,即「苦味酸」。第四及第五項罪名俱為「管有爆炸品」,指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(二)邨貴東樓某室,明知而管有、保管或控制爆炸品,即硝酸鉀、氯化鉀、丙酮、過氧化氫、六亞甲基四胺、尿素、檸檬酸、木炭等逾20種爆炸品;同日又在新蒲崗太子東706號太子工業大廈16樓「盛實迷你倉」,明知而管有、保管或控制爆炸品,即氦、硫酸鉀、硝酸鹽及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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